*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外交换和国外引种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0年4月12日国家科委、国家农委转发
((80)国科发四字366号,国农会字[1980]10号)
积极开展我国与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的农作物及其近缘野生植物的种子(包括种薯,下同)、苗木等资源的交换和引种,是不断丰富我国农作物品种资源的重要途径,也是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加快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加强和管理好这项工作,并防止国外危险性病、虫、杂草随引种传入我国,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资源的对外交换和试验研究用的少量国外引种,均由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条 农作物品种资源的范围,包括各种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以及饲料、牧草、绿肥等作物的改良品种、地方品种、近缘野生植物及其他试验用的种子和苗木。
第三条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需要引进试验研究用的少量国外农作物品种资源时,要提出引种计划,包括引种国别、植物名称和学名、材料原文名称、供种单位及主要特征、特性等项,报送各省、市、自治区农科院(所)进行汇总,并在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前报送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统一上报审批。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由国外引入的农作物品种资源,均应将全部引种名单和说明材料,包括来源国别、原产地、引入时间、作物种类、材料原文名称和有关资料(原文或复制本),及时交给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统一登记、编目和译名。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每年编印国外农作物品种资源引种目录,供全国有关单位参阅利用。上述单位引入的种子、苗木,经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后,除自留少量供隔离试种外,其余部分交给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组织隔离试种,扩大繁殖鉴定,妥善保存,分发利用。
第五条 积极鼓励国内各单位和个人,海外侨胞、爱国人士等,通过各种途径引进国外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引进的品种资源在我国农业生产和科学研究上得到推广利用有突出成绩者,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