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国家农业委员会、农业部、农垦部、国家科技干
部局拟订 一九八0年五月八日国务院转发)
第一条 为了认真培养和正确使用农业技术干部,做好考核和晋升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勇于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宏大的农业科技队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农业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
第三条 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业技术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工作,钻研科学技术,又红又专,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确定和晋升农业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以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五条 中等农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干部,经过一年见习期的考察,能初步应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完成工作任务,或具有同等学力和同等技术水平的,定为农业技术员。
第六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农业技术员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助理农艺师: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二)能解决本专业有关生产、试验、示范、推广和设计等一般技术问题;
(三)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农艺师,晋升为农艺师:
(一)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有较丰富的农业技术工作经验;(二)有独立承担农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在工作中做出了成绩;
(三)善于总结经验,学习掌握新技术,能进行技术指导;
(四)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农艺师,晋升为高级农艺师:
(一)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