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0年五月九日国务院批准)
爱国卫生运动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保护人民健康,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具有移风易俗,改造国家的作用。由于过去长期受到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爱国卫生运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停顿状态。粉碎“四人帮”以后,有了新的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动员群众,措施得力,持之以恒”的方针,加强对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的组织建设,以适应新的情况,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爱卫会的性质和任务
中央和各级爱卫会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的领导下,负责爱国卫生运动的领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各地区、各部门把爱国卫生运动纳入各自规划;研究解决各行各业在四化建设中出现的影响卫生、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加强城乡卫生基本建设、卫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深入持久地搞好除四害,讲卫生,控制和消灭疾病;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不断改善城乡卫生面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二、爱卫会的组织
1.中央爱卫会,在党中央、国务院直接领导下, 由中央军委、计委、建委、农委、科委、工交、财贸、农业、水利、冶金、化工、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环保、体育、公安、民政和工、青、妇等部门领导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旗)爱卫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2.中央和地方各级爱卫会设主任一人,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担任, 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各级爱卫会成员名单抄报上一级爱卫会。
3.城市各部门、各区、街道办事处,各大中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均设爱卫会并落实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其他各基层单位也要有相应的组织,有人抓这项工作。
4.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爱卫会的组成,由解放军自定。
5.各级爱卫会受同级党政领导,县级(中央直辖市的街道办事处)以上的爱卫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爱卫会成员部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