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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中国以木结构建筑为主的古建筑,以其独特的风格和完整的体系见称于世界。分布在全国的各个历史时期的古建筑,反映了我国古代建筑艺术和科学技术的高度水平,是中国人民的珍贵文化遗产。做好对它们的管理工作,对于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提高民族自尊心和发展旅游事业,都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全国各地重要的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经过一场浩劫之后,完整保存下来的已经为数不多了,保护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十分艰巨的。一个时期以来,新华社和各报内参,以及许多群众来信,都不断反映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仍在继续被破坏的情况。国际上有的著名建筑专家和港澳报纸,也对我国在城市建设中损坏古建筑的情况很有意见。最近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筑专家还发出了“救救古建筑”的强烈呼吁!我们认为这些意见都是正确的。我们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破坏,加强保护,就可能使这份珍贵遗产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毁掉。这是既对不起祖先,也对不起子孙的事情。
  实践证明,保护古建筑和文物古迹同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发展之间的矛盾,只要认真贯彻执行“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两利方针,加强各有关方面的协作,是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的。建国初期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周总理亲自决定北京金鳌玉蝀(dōng)桥的马路向南扩建,保留北海团城,地下铁道绕行,保护建国门古观象台,为我们贯彻两利方针树立了典范。
  为了切实加强对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工作,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文物工作和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加强保护措施。责成文物部门对本地区文化大革命以来文物破坏和目前古建筑使用的情况作一次全面调查了解,将材料系统整理上报。同时,由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约请关心这一工作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建筑专家,从北京地区开始,有重点地对破坏情况较为严重的地区进行一次检查。对占用古建筑和侵占文物古迹的单位,要由文物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重新审查,区别情况,分别处理。一切有损古建筑安全和有碍开放游览的,都必须限期迁出。经过重新审核可以继续使用古建筑的单位,要与文物部门签订使用合同,严格遵守有关法令的规定,负责保护文物的安全。今后凡是故意违反规定破坏文物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由文物部门依法起诉。
 二、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一九六一年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暂行条例》规定,调整、补充、重新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并且要按照政策法令规定的要求,落实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凡是由政府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都不得据为已有。一切使用单位包括专设的研究所、博物馆(院)、文管所对于使用的古建筑只有保护安全的责任,没有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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