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国家统计局拟订1980年5月16日国务院批转)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统计干部的积极性,鼓励统计干部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水平,使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第三条 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统计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积极钻研统计科学技术,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确定和晋升统计干部技术职称,以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贡献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资历。
第五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统计干部,具备下列条件,确定为统计员:
一、掌握一般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技术;
二、能够按照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规定,正确填报报表;
三、能够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初步分析研究。
第六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具有同等学力的统计干部,或担任统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统计员,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助理统计师:
一、掌握统计理论基础知识和有关业务知识;
二、熟悉有关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够拟订比较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
三、能够对统计资料进行比较系统的加工整理和分析研究,有独立进行调查研究的能力,能够写出一般的统计调查报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统计师,晋升为统计师:
一、掌握比较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较多的有关业务知识;
二、有比较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拟订有关的统计调查方案,能够指导一个单位、一个专业的统计工作,成绩良好;
三、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写出有相当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统计师,晋升为高级统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