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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委关于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今、明两年住宅建设的任务和措施
  全国房产住宅部门,都要进一步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中央〔1978〕13号、国务院〔1978〕222号文件的规定,坚决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要求,要使“骨头”和“肉”的关系有进一步的改善,住宅建设的投资比重,要有较多的提高。全国城镇和工矿区职工住宅的竣工面积,今明两年要大体上保持1979年的规模。力争做到新帐不再欠,老帐积极还,以逐步改善城市人民的住房情况。
  (一)广开门路,落实计划
  今年凡是住宅建设计划还没有定下来的,或者有了计划指标,而资金、材料不落实的,都要下大力气,层层抓落实。随着调整方针的深入贯彻和财政体制的改革,各地要争取以更多的自筹资金建设住宅,并且要象去年那样,继续把住宅建设列为重点工程项目,所需材料保证供应。
  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资金积累增多,企业职工的住房,原则上应由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各省、市、自治区和城市的房产住宅部门,都要把组织企业集资建设住宅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首先要把自建住宅困难较多的中小企业组织起来,进行统一建设,努力扩大统建面,要制订统建的具体办法,手续要简化,分配要兑现,要把国家补助的钢材,主要用于企业集资统建上,管好用好。
  要积极组织私人建房。建国以来,江苏省无锡市新建住宅257万平方米,其中私人建造的达117万平方米,占45.5%。1980年安排私人建房2万平方米,1981年计划3万平方米。如果有更多的城市都能够象无锡市那样做,将是对国家建房力量的一个很大的补充。
  组织私人建房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个人集资统一建房,征地、拆迁和住宅区生活配套设施,由地方统筹安排解决。有条件的小城镇和城市郊区,根据城市规划指定地点,经过审批,由个人自己去建。还可以试行给职工以建房补助或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自建公助”。私人建房所需材料,由地方统筹解决。1980年,各省、市、自治区都应进行试点。有条件的城市,还要积极推动侨汇建房工作。
  试行住宅出售。1980年,请各省、市、自治区积极进行试点或扩大试点。出售给个人的,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付款的,价格上要受优待;分期付款的,利息要低些。新建住宅,也可以出售给自建住宅困难较多的中小企业,但应收回基本建设计划指标和主要材料。所需资金,可用国家补助和地方自筹投资进行安排。
  (二)编制和修订城市住宅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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