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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

 第十七条 检疫机关在对交通工具和进出境人员的查验中,应当加强监测疾病的流行病学询问。
 第十八条 检疫机关在实施卫生监督和巡诊中,应当注意发现监测疾病、疑似监测疾病患者。
 第十九条 检疫机关对患有监测疾病、疑似监测疾病者,应当进行病原学检验、个案调查,追踪传染源。
 第二十条 检疫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入境旅客写健康申明卡。具体发放办法可通过旅行社、 航空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协助, 事先发给入境人员在途中或到达前填写好,以节省入境时的查验时间。
 第二十一条 对监测疾病的密切接触者、来自监测疾病流行区的入境人员,检疫机关应当分别或有选择地发给就诊方便卡。
 第二十二条 检疫机关应当向出入境的旅客、交通员工宣传监测疾病的防治知识和提供必要的防治药物。
 第二十三条 检疫机关应当随时与港口、机场、车站、关口的防疫部门协作配合,定期开展病媒昆虫、动物宿主的调查和人群免疫水平的调查。当上述处所有疫情暴发趋势时,应当报告上级防疫部门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四章 监测疾病的管理


  一、流行性感冒
 第二十四条 检疫机关在查验、卫生监督或巡诊医疗中发现流行性感冒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采集咽喉洗漱液或鼻粘膜压印片标本,进行病毒分离;
  (二)根据具体情况和病情,建议患者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发给防治药物;
  (三)对患者或疑似患者居住的房间进行必要的消毒或通风。
  (四)对密切接触者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医学观察或发给就诊方便卡。
 第二十五条 检疫机关对有流行性感冒发生的交通工具上的家禽、鸟类、家畜和猿猴等会同动植物检疫所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来自流行性感冒流行区或在到达前三天内有流行性感冒发生的交通工具在港口、机场、车站、关口停留期间,检疫机关应当加强对其卫生监督,并在巡诊医疗中及时了解该交通工具上人员的健康情况。
  二、疟 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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