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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进一步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进一步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0年8月22日 国税发<199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今年年初,我局以国税发<1990>012号文件通知各地,对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由原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税,改为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执行半年多的情况表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为进一步扶持有色矿山的发展,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1990年7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内对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暂减按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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