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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方税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2.根据征管改革情况变化和实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改进具体征管办法,化解征纳双方矛盾的酌情加记1至2分。
  (五)干部培训(5分)
  工作目标:开展税收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
  评分标准:
  1.按要求积极参加总局对各省级地税干部的业务培训,记基础分5分,按要求应参加总局业务主管机关的业务培训而没有参加的每次扣1分。
  2.省级地税局在国家有新税种出台和税收政策有重大调整时,对税务干部举办业务培训班,并将培训总结报总局备案。每办一期加2分。
  (六)综合信息管理(30分)
  工作目标:及时提供信息,客观地反映地方税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利于领导机关决策、地区之间交流和推动地方税工作的开展。
  评分标准:
  1.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每年三月底前将当年工作计划及上年度的工作总结上报总局,记基础分5分,迟报的扣2分,未上报的扣减5分。
  2.调查研究。按照总局布置的有关税改、税政、征管等方面调研任务,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写出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道理、有建议的调查报告,记基础分20分。迟报、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减2分,质量较高的每次加记2分,未报的每次扣减5分,直到基础分扣完为止。对总局下达的临时性工作,根据完成情况予以加1至2分。
  3.情况信息交流。根据总局要求或主动向总局报告反映有关改进调整完善税收政策方面的建议,或总结税收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教训,记基础分5分。其建议被采纳或经验被推广全国借鉴学习的加记5分。
  上述各项考核内容确定基础分共计100分。
  第五条 考核办法
  (一)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考核,具体由地方税务司组织实施。
  (二)按考核内容确定的基础分,所有考核项目中的减分,是指在该项目的基础分上减分,根据日常考核和抽查考核的结果,在基础分上进行加减后计算出各项考核内容累计得分结果。
  第六条 本办法所列资料报送时间要求,均以当地邮戳日期或传真日期为准。
  第七条 考核评比及奖励
  国家税务局总局地方税务司建立具体的考核登记制度,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记分,根据各地实际得分情况,每年评出10名综合和单项奖,由国家税务局总局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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