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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汇管函[2000]3号 2000年1月1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乌鲁木齐分局:
  乌外管管[1999]152号《关于对境内居民国外汇款转存及因私出境购汇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复函如下:
  一、关于居民个人国外汇款能否转存问题
  依据《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个人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须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二、关于居民个人因私出境购汇问题
  汇发[1999]305号《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明确,居民个人一年内因私多次出境(持多次往返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按年度供汇一次的限制取消。据此,对居民个人所持签证中的出入境次数不明确、在签证有效期内多次申请购汇的,以前一次的出、入境记录为准,即在核准出入境记录后予以供汇。
  三、关于居民个人到境外从事贸易活动的外汇收支问题
  目前,国家不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以个人身份到境外从事国际贸易活动,因此,汇发[1999]133号《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本办法不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从事边境贸易的外汇收支活动”。
  四、关于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其它问题
  对居民个人所持签证的真伪认证、持因私护照在境外从事商务活动等问题,总局正在研究过程中,在有关政策出台之前,对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申请的审核应遵循真实性供汇的原则。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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