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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中办发[1999]80号文件精神,对举办大型文艺活动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文化部关于贯彻中办发[1999]80号文件精神,
对举办大型文艺活动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
(2000年1月12日 文艺发[2000]6号)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举办新世纪、新千年庆祝活动中严禁铺张浪费的通知》(中办发(1999)80号),重申各地区、各部门在筹备和组织庆祝活动中必须坚持注重效果、厉行节俭的原则,并就各地举办庆祝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精神不仅适用于庆祝新世纪、新千年的文艺活动,而且对加强今后文艺演出和展览活动的管理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贯彻《通知》精神,加强对各类大型文艺活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授予的“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的职能,文化部将进一步加强对举办大型文艺演出和艺术展览活动的调控和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本地区举办大型文艺演出和艺术展览活动的调控和管理。举办全国性文艺演出和展览,须报文化部审批;举办地方性大型文艺演出和展览,按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举办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和展览,须报文化部审批;其他部门和单位举办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和展览,报演出和展览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二、各地区、各部门举办新千年、新世纪庆祝活动,不得搞耗资巨大的综合文艺演出。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为配合其他各种庆典、纪念活动等举办的文艺演出,也不得搞耗资巨大的大型综合文艺演出,提倡以邀请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优秀剧(节)目的整台演出或群众性的业余演出为主,注重实效、适度,反对形式主义。
  三、各地针对同一性质或同一主题的活动举办文艺演出、展览,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筹下,采取联办形式,集中力量,分工协作,避免重复。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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