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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广东大亚湾核电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73号 1998年12月24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贯彻“以核养核、滚动发展”的方针,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大亚湾核电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二、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省电力总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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