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督促、指导和检查应急中心实施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方案的情况;
5.组织卫生部系统的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的演习;
6.组织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专家顾问组开展活动;
7.组织开展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外事活动。
(四)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的任务
1.负责维护和管理应急中心的日常工作,并保证核事故时转为“指挥中心”;
2.参与起草和组织实施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
3.参与组织并实施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的演习;
4.负责协调两个临床部和监测评价部的工作;
5.组织核事故医学应急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的编写(临床部和监测部参加);
6.监测评价部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平时和核事故时有效监测数据的收集、传送及分析网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2)制定和实施食品、饮用水放射性污染监测和评价应急响应程序;
(3)起草和实施现场监测评价支援的应急响应行动方案;
(4)指导省级医学应急专业组对核设施职业人员、周围公众和居民集中点开展的放射卫生监督和监测工作;
(5)负责核事故应急监测评价工作的技术培训和教材编写工作;
(6)开展与核事故应急监测评价有关的储备性技术研究及监测质量保证工作;
(7)负责完成“应急中心”交给的其它有关的监测评价任务;
7.临床部的主要职责任务
两个临床部根据现有技术条件、采用积极兼容的办法共同承担以下工作:
(1)制定各类核事故现场医学应急救治程序、处置原则;
(2)起草和实施临床部医学应急响应程序;
(3)对可能参与核事故医学救治的专业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及教材编写工作;
(4)在场外应急的情况下,作好参与现场医疗救治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在必要时赴事故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5)开展核事故医学应急基础培训,编写用于公众教育的医学应急科学普及、社会医学心理健康教育材料;
(6)配置核事故医学应急药箱;
(7)开展抗放药物、中重度放射损伤救治,内污染病人促排及病人剂量评价等方面的储备性技术研究。
第三章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
第一条 核事故医学应急(指挥)中心的建立与维护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设在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内(在发生严重核事故场外应急时即由“应急中心”转变为“指挥中心”),两个中心工作相互兼容,平时由“应急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平时和应急时的正常运转,并提供应急指挥所需要的功能。
第二条 通讯联络保障系统
(一)卫生部平时核应急工作的通讯联络,由“应急中心”提供保障,并应具有与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国家核安全局、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其它部委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机构、卫生部核应急办、“应急中心”内部各个部、同省级核事故医学应急专业组的通讯联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