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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退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结束后按年度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相同时适用此方法)。
  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部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方法二:月积数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不同时适用此方法)。
  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本年记帐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数=Σ[n月份支付额×(12- 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26、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出现上述情况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封存其个人帐户档案。
  五、个人帐户的继承
  27、职工在职工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8、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29、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六、其它
  30、新安置的军队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建立,待国家明确规定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
  31、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199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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