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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延长《关于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航线有关航运管理问题的通知》期限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延长《关于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
航线有关航运管理问题的通知》期限的通知
(交水发[1997]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各开放港口港务局、海监局,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船务代理公司:
  我部今年6月下发了《关于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航线有关航运管理问题的通知》(交水发〔1997〕37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执行的期限为1997年7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由于目前研究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海上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尚未出台,因此我部决定延长《通知》至《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后止。另外,尚有部分经营两地间航线的外国籍船舶未按《通知》要求重新进行登记核准,因此,凡经营两地间航线的外国籍船舶都必须在1998年3月底前重新办理核准登记手续。请各单位继续按该《通知》规定加强内地与香港间航线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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