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保障其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含二级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单位)和机关的工会委员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基层工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
(三)有自己的工作场所,能正常开展工会各项工作;
(四)工会经费来源稳定,能够独立支配和使用工会经费;
(五)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而定:
(一)隶属于县(县级市、旗、区、局)及县以下工会的,由县(县级市、旗、区、局)工会审查,报市、地工会核准、登记、发证;
(二)隶属于市、地工会的,由市、地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三)隶属于省级工会(含省属单位)的,由省级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四)隶属于铁路、民航、金融等产业工会的基层工会,由所在地相应的省、市级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后,报相应的上一级产业工会备案。
第六条 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向审查登记机关报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上级工会出具的基层工会成立的证明、自有经费和财产证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