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有关问题的答复
([98]会协字第68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协会:
你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实施年报审计有关问题的请示”([97]会协字第7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31日联合颁发的《
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协字[1997]52号),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制定的,国务院明确规定“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从事与证券业有关的会计事务的资格由证监会审定”。因此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规定,不仅仅对财政部门和证监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对文件所涉及到的部门也应具有约束力。
二、证券经营机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不能由有关部门随意指定事务所进行,更不能指定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事务所审计。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第
二条、第
三条的有关规定,对证券、期货专营、兼营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许可证的事务所进行。
另外,中国证监会在1996年11月发布的《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监[1996]6号)第
八条及第
十一条中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或保持)证券自营业务资格,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含“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以及“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