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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改革营运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改革营运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总发[1997]176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香港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财务会计体制改革方案》确定的营运资本金改革目标,总行决定以营运资金对营运资本金进行置换,实行营运资金集中管理和有偿使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即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置换办法
  以“营运资金”置换对各级分支行的“营运资本金”,恢复营运资金的本来面目,剥离其现有的“资本”性质,并将营运资本金的相关会计科目由原来归属于权益项下改为归属于金融企业往来项下。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清理确认
  总行对各行“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账户先行清理,并对清理结果予以批复确认,此项工作已于1997年11月1日前完成;各行对所属分支行“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账户(含外币)的清理确认工作于1997年12月25日前完成。
  (二)上收
  将各县级行(含县级市行,下同)的营运资本金上收到二级分行进行集中管理。县级行的营运资本金上收后,各县级行(含县级以下机构)停止使用“上级拨人营运资本金”科目,各二级分行停止使用“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科目。此项工作于1997年12月25日前完成。
  (三)科目置换
  取消“803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和“802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科目,代之以“575拨入营运资金”和“574拨出营运资金”科目,并将“575拨入营运资金”和“574拨出营运资金”的科目归属在试算平衡表中的“现金及金融企业往来”项目下;分行“575拨入营运资金”和“574拨出营运资金”的轧差数归属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负债项目内。此项工作于1997年12月30日前完成。
  二、集中管理
  (一)建设银行的注册资本由总行统一注册,建设银行的实收资本由总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建设银行各分行的营运资金由总行统一拨付、统一调度。
  (二)营运资金的使用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各行不得自行调整上级拨入的营运资金,对下级行“拨出营运资金”不得超过上级行“拨入营运资金”数额,各级分行对下级行进行营运资金的调度必须报总行备案。
  (三)营运资金的相关科目集中使用,县级行(含县级以下机构)停止使用营运资金的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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