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挥交通大中型施工企业的技术优势,提高交通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凡交通部门投资的大中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照世行贷款项目评标原则,对参与投标的交通系统施工企业在评标时给予优惠。
六、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交通系统施工企业承担大中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可适当增列或增加施工设备购置费。
七、加强对建设市场的宏观调控,整顿市场秩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信登记和资格预审,从资质源头把住市场准入关,向资信好的交通大中型企业合理倾斜;严格控制资质升级审批,控制施工企业数量;加强招投标管理,执行合理标价中标制度,避免低价恶性竞争,制止压价中标;推广应用合同范本,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整顿水运市场,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运力投放政策,控制运力过快增长,提高现有运力的利用率。
九、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在市场准入管理上,加强对中外航运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严格监管企业价格行为,在上海、江苏、浙江地区对国际集装箱运输实行的运价报备制度,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到全国主要口岸。
十、鼓励、扶持企业培育水运经济新的增长点,按市场需求发展陆岛运输、高速客运、液化气船运输、国际国内集装箱运输,对为开发航线、培育市场作出了贡献的企业的利益予以保护。
十一、完善重点货种沿海、内河运输生产组织的调控手段,在遵守客观经济规律和合理货物流向原则的前提下,五大货种等重点物资运输要向国有大型港航企业倾斜。
十二、部要加大对清理“三角债”工作的协调力度,根据拖欠性质,选准清欠突破口,采取行之有效的清欠措施。
十三、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建立技术开发中心,鼓励大中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协助企业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工作。
十四、从1997年开始,通过规范提取基数、适当调整基金提取比例的办法,在三年之内,暂时减少系统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总量,以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