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隧道工程局连续14个月,建厂工程局、电气化工程局连续28个月,其他工程局连续22个月,实现无责任死亡事故的,由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劳动安全奖杯。
三 处罚
第六条 对发生责任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1、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1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2万元。
3、发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4万元。
4、发生一次死亡3人至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5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6万元。
6、发生一次死亡50人及以上特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7万元。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第六条规定标准罚款外,将加重处罚。
1、无故不按规定时限调查结案的,每件事故另加罚5万元。
2、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每件事故另加罚10万元;已获得荣誉和奖金的,除追回奖金、奖杯外,再处以与奖金等额罚款。
第八条 对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单位的有关领导人员,要追究责任,通报全路。
四 管理
第九条 对各铁路局劳动安全奖惩的实施,由部劳动工资司主办。上述单位实现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后,应以正式文电形式报铁道部,经部劳动工资司审核,报请主管副部长批准,发铁道部电报表彰和奖励,同时抄送部财务司。
上述单位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后,部劳动工资司以罚款通知书(式样附后)主送事故单位,所罚款项在年度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十条 各工程局、设计院、工厂的劳动安全奖惩,分别由主管总公司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实施办法,并负责办理拨付和收缴。
第十一条 受奖单位所得奖金,应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挪作他用。各单位对下事故罚款用于补贴劳动安全奖励、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配备劳动安全监察所需通讯工具及检测设备仪器等。
第十二条 计算各单位安全奖金的职工总人数,应为部劳动工资计划下达的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