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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四、填制说明
  (一)报表中的所有指标解释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细则、《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二)《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以下简称表1)、《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以下简称表2)、《金融机构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以下简称表3)、《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以下简称表6)要严格按币别区分填报,掌握一币一表的原则。国别(地区)列的名称可按实际情况进行替换,需补充的国别(地区)不可笼统汇入“其他”列。
  (三)《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一)》(以下简称表4)要严格按照“国别”分别填报,遵守一国一表的原则。币别列的名称可按实际情况进行替换,需补充币别不可笼统汇入“其他”列。
  (四)《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二)》(以下简称表5)在“其他有价证券”下按币种增加行,不必一币一表。国别(地区)列的名称可按实际情况进行替换,需补充的国别(地区)不可笼统汇入“其他”列。
  (五)“国别”指与之发生交易业务的交易主体所在国家(或地区)。交易主体是分支机构的,应填写分支机构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填写分支机构的总部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国别”项中的“其他”栏指本表中未列明的国家(或地区),应明细填报。表4中“币别”项中的其他栏指本表中未列明的币种,应明细填报。
  (六)各表中“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按中国居民和非居民的口径划分。“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在华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
  (七)各表中“短期”项目指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项目,包括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有关长期项目。“长期”项目指期限为一年以上的项目。
  (八)表1、表2、表3、表4、表5填报的均为报告期末的时点数,而非本报告期的发生数。
  (九)表6填报本年累计数,不填写本报告期的发生数。
  (十)表7(《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由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填报,我行不需填制此报表。
  (十一)该套报表中未设项目填报“金融机构发行外汇债券”科目,故此暂不填报。
  (十二)有关项目与会计科目或帐户的对应关系以及填报单位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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