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委托代理核算办法
(1997年4月4日)
根据农发行字(1997)1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你行业务委托代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委托代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业务委托代理核算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委托代理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资金严格划分。即各代理行代理的农发行资金和代理行本身的自营业务资金两者必须分开。各县、市代理行要代农发行在人民银行开立政策性存款专户,用于核算农发行的资金供应、使用和结存情况。代理行由于代理农发行日常结算、现金等业务所引起的与代理行本身的相互资金存欠,要通过农发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户和代理行本身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户按旬清算。
(二)自成账务体系。即代理行对代理的农发行业务,必须按农发行的会计科目和账务核算要求,单独建立代理农发行账务核算体系。凡属农发行的业务,必须如实在农发行的账务体系内核算,不得与代理行的自营业务相混淆。
(三)专人负责。各代理行对代理的农发行核算业务,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以保证代理农发行业务核算的连贯性和准确性。
(四)分别使用凭证印章。代理行代理农发行业务所需的会计凭证、账簿,用代理行自营业务凭证、账簿替代。但在使用时必须加盖“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条戳和有关印章,以示区别。但借款合同及有关文本应使用农发行统一制定的信贷业务文本。
(五)准确办理各项结算。各代理行在代理农发行各项结算业务过程中,要遵循《
票据法》,按人民银行制定的结算制度与办法执行。
(六)如实进行财务核算。各代理行对代理的农发行财务收支,必须如实在农发行损益账内核算。
(七)及时编制与上报各项报表。各代理行应根据日常账务核算记录,真实、准确、及时地代农发行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并按委托行的要求及时上报。上报的各项会计报表,要加盖代理行公章、法人代表章和代理人名章。
(八)及时装订与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各代理行对代理的农发行业务所形成的会计档案,必须及时单独装订、分开存放,不得与自营业务会计档案相混淆。代理农发行业务结束,会计档案必须移交委托行或委托行指定的接受行。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