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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永城县设立永城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永城县设立永城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6]7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永城县设立永城市的请示》(豫政文[1993]311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永城县,设立永城市(县级),以原永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永城市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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