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基金管理
(一)补充养老保险费每月缴纳,由单位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与企业其他资金分开管理,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三)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免征税、费。
八、享受条件和待遇给付
(一)职工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其个人帐户中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一次或分期付给本人。职工退休前不予支付。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余额,按照《
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二)因严重违法、违纪被企业除名、开除以及受判刑、劳教处罚的人员,企业缴纳的本息返回企业,个人缴纳的本息返回本人或继承人。
九、经办机构
(一)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但不能选择境外金融机构。
(二)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但要建立专门的经办机构;各企业也可以联合建立基金管理理事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委托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三)各单位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制定、组织推动、统一指导和检查,并将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报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十、投资运营
(一)补充养老保险可以用以投资,以期保值增值。基金增值部分,原则上归职工个人所有,经办机构要确保基金的安全。
(二)受委托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机构,应与委托方共同商定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组合方案。
十一、基金转移
(一)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至其他企业就业或经批准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原企业开具证明,将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到新就业单位。
(二)职工因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离开企业,或新就业单位未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暂由原单位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予转移。
十二、决策程序与管理组织
(一)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应由企业与本企业职工(工会组织可作为职工代表)根据国家政策及水利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