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民政部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民政部门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84]侨政会字042号)
为了满足广大华侨“寻根问祖”的愿望,照顾他们思祖怀乡的感情,对他们提出修复祖墓的要求,原则上应予同意。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华侨要求修复祖墓,应向当地侨务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
原墓址现已为耕地的,如要求修复,应迁移到公墓或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
三、
华侨修复祖墓一般应在原规模和范围以内,不要扩大。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