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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民政部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民政部门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84]侨政会字042号)


  为了满足广大华侨“寻根问祖”的愿望,照顾他们思祖怀乡的感情,对他们提出修复祖墓的要求,原则上应予同意。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华侨要求修复祖墓,应向当地侨务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原墓址现已为耕地的,如要求修复,应迁移到公墓或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
  三、华侨修复祖墓一般应在原规模和范围以内,不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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