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科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科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
职务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92]科发人字0994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关于科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的若干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院人事局。
  附件:《关于科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的若干具体规定》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

  附件:

关于科技人员普升专业技术职务

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的若干具体规定

  第一条 根据[91]科发人字0338号文关于“从一九九一年起,对一九八二年以后毕业入所的科技人员实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最高年限限制”的规定(以下简称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特制定本具体规定。
  第二条 实行最高年限限制是指:
  获硕士学位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或获硕士学位后四年)、获学士学位任研究实习员职务七年仍不能晋升为助理研究员职务的,一般不再晋升;
  任助理研究员职务十年仍不能晋升为副研究员职务的,一般不再晋升;
  任副研究员职务八年仍不能晋升为研究员职务的,一般不再晋升;
  获硕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或获硕士学位后四年)、大学本科毕业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八年、大学专科毕业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九年仍不能晋升工程师职务的,一般不再晋升;
  任工程师职务十五年仍不能晋升为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一般不再晋升。
  第三条 实行最高年限限制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的办院方针,加强科技队伍管理,引入激励竞争机制,促进人才的早期流动,保证科技队伍的高水平、高效率和活力。
  第四条 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的范围,一是1982年及其以后毕业分配来院工作的科技人员,包括从院外调入的属1982年及其以后毕业的人员。二是目前只对从事研究和工程技术工作而评聘研究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对于边远地区的院属单位(包括新疆、兰州、昆明、贵阳等)是否实行最高年限限制,由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