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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要求

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要求
(1993年3月9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口岸登记的要求
  1、核对装运设备的包装方式及包装的件数。
  2、核对包装上所刷的唛头标记。
  3、检查包装的外表是否完好,有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异常情况的痕迹。
  4、检查装有设备的包装的放置方式是否与包装上的指示与警告标志所提示的要求相符。
  二、开箱检验的要求
  1、检查设备所采取的衬垫、固定、密封、防震防锈、防潮等措施的情况及效果;检查设备的外表是否完好,是否有在正常的交货状态下不应有的异常状况或异常痕迹。
  2、核对设备及设备部件型号、规格、数量;对与成套设备的使用有关的技术文件,核对文本数量与文本类目。
  3、按照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对设备、材料进行抽样,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制造质量检验。合同中包含设备试生产考核所用原材料、辅料的;还应对原材料、辅料进行抽样检验。
  三、安装调试检验的要求
  1、检查设备及其部件的安装尺寸;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检查设备的主要零部件、连接件、配件、附件等的尺寸精度、形状精度或者其它所要求的加工精度。
  2、通过对设备的安装,进一步检查每台、套设备及附件的完整性。
  3、对已安装好的设备,结合调试检查其各部分的配合精度、定位精度,检查设备的参数。
  4、对需在安装后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的设备,按照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检验。
  四、试运转检验的要求
  1、检查各套设备在空载或负载状态下运行的稳定性及实现各种功能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2、检查设备中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在设定条件下实现安全保护的可靠性。
  3、检查设备在联动状态下运行时实现其各种系统功能的可靠性与准确性、系统工作精度、系统工作参数与技术指标。
  五、试生产考核检验的要求
  1、按合同规定的生产条件、工艺条件及考核条件(以下简称规定的条件),检验设备的工作能力或者生产能力、工作效率或者生产效率。
  2、按规定的条件生产或工作时所产生的噪音、粉尘、废气、废水或者其它的公害或污染的程度是否控制在合同规定的限度内,并且不违反我国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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