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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金融法规类。立卷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有权机关、建设银行总行制发的有关金融工作的条令、条例、规定等法规性文件和年度货币、信贷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各级行制发的有关业务工作的规章制度等。
  2、工作制度类。立卷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审计机关、人民银行稽核部门制发的有关稽核审计工作的条令、条例、规定等法规性文件及本行系统制发的有关稽核审计工作的规章规章制度等。
  3、稽核审计项目类。立卷范围主要包括:稽审工作计划、稽审通知书、稽审报告稽审工作底稿、稽审证据、证明材料、稽审结论、决定、复议材料和后续稽审材料以及工作中形成的签报、指示、请示、批示、批复、复函、复电等材料。
  4、部门业务报告、报表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行内各职能部门和所辖行报送的各类类业务性文字资料和报表材料,包括信贷收支、财务收支、现金收支、外汇收支、基建预算支出报表、季度会计报表、年终会计决算等以及有关部门业务工作的文字材料。
  5、工作报告、统计报表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本行及所辖行有关稽核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相关的文书资料和稽审统计报表资料。
  6、专业工作会议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稽核审计部门召开各类专业会议的文字及声像资料。
  7、干部培训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各级行稽核审计部门举办的有关干部培训工作的文的文字材料及声像资料。
  8、人民来信、来访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检举、举报信件、来访、笔访及其它举报报材料。
  9、其他资料类。不在上述立卷内容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稽核审计文件、资料按年归档,根据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确定的具体期限办理移交手续。凡不需移交的文件、资料,由稽核审计部门自行保存。
  第七条 各类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需要移交的,其保存期限由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确定;不需移交的,其保存期限由各行稽核审计部门根据档案的内容与性质,参照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各行稽核审计部门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变更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分类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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