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
存款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农银发[1992]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
(1992年11月1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增强各行外汇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能力,合理安排各行之间外汇资金余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业银行系统(包括上海、深圳分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由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缴存。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具体负责系统内外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对象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
第四条 各外汇业务经办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由其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统一缴存总行。
第五条 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包括,各行吸收的642企事业单位存款、643资企业存款、542单位定期存款、533定期储蓄存款和534活期储蓄存款。
第六条 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币种。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币种为美元。其他币种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统一折美元计算。
第七条 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比例。各行按上述各项存款季末平均余额(各月末余额之和除3)的10%计提。5%总行上缴人民银行,另5%作为上缴总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八条 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方法。总行根据各行外汇信贷收支月报表(909)各项存款合计数(剔除205港澳及国外同业存款),按照第七条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于季后第十日主动借记(贷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的外汇资金往来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