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工人
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92]科发人字1608号)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据此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院人事局联系。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日
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
为稳定我院工人队伍,提高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好地调动工人学习技术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决定在全院开展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现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工人考核条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技术等级
(一)中国科学院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制。
(二)国家规定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为初、中、高三级制,在目前尚未实行三级制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暂施行八级制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其中一、二、三级为初级,四、五、六级为中级,七、八级为高级。
(三)技术工人可根据“办法”规定,对照自身条件,参加定级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升级考核实行逐级晋升技术等级)。
二、考核对象
(四)单位技术工种岗位上的正式工人,均属于技术等级考核对象。
考核先在已有部颁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中进行。
三、申报条件
(五)从社会招收录用的新工人中,具有本工种大专、中专、技、职校学历,或经专业技术培训已取得本工种技术等级证书的,可在一年试用期满后申请认定和考核定级,其他人员在具备本工种工龄三年后考核定级,考核定级者一般从技术等级三级起申报。
(六)首次开开展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单位的工人,可根据本工种工龄按下列情况参加相应等级考核:
本工种工龄3—5年者,可参加三级及其以下技术等级考核;6—11年者,可参加四级及其以下技术等级考核;12-18年者,可参加五级及其以下技术等级考核;19-24年者,可参加六级及其以下技术等级考核;25一29年者,可参加七级及其以下技术等级考核;30年以上者,可参加任一技术等级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