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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
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92]人字364号)


院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精神,我院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一:关于贯彻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附二:中国科学院人事档案材料分类表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一:

关于贯彻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人事档案工作的性质
  人事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人事、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人事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实行分级管理,由人事、干部主管部门领导;在档案的保护、保管方面接受同级档案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日常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人事、干部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二、人事档案物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配备
  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六条关于“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的原则精神,其具体办法是:
  (一)我院人事档案管理体制为院、分院、所三级管理;
  (二)人事档案不足50份(人)的单位,其档案按干部管理的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代管(二部、台、站、机关下属单位);
  (三)为了加强人事档案的统一管理,凡是一个单位的档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分别进行管理的,都应集中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
  (四)人事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档案应明确专人管理,业务上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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