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院、分院和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每管理一千份(人)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院和分院管档人员应在做好本单位人事档案工作的同时,做好对本系统和所属单位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加强对人事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六)各单位要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共产党员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新上岗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参加院、分院举办的脱产培训班或以干代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同时,新老管档人员要认真做好档案和业务文件的交接工作。
三、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和范围
(一)根据
《条例》第
八条规定精神,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应为:
1.保管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收集、鉴别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
3.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4.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5.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6.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7.调查研究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8.推广、应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9.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人员档案;
10.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二)
《条例》第四章规定:干部档案的管理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的管理范围相一致。我院各级人事档案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管理:
1.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档案范围
(1)中组部管理下列干部档案:
申国科学院院长、副院长:
中国科学院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
行政关系在我院、在任的中共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中顾委委员,中纪委委员,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及其以上人员;
其他(含离退休)副部级以上干部。
(2)国家人事部管理的干部档案:
中国科技大学校长。
2.属我院管理的人事档案范围
(1)中央、国务院管理干部的档案副本:
(2)院属各单位现职领导班子成员(正、副所长,正、副党委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或组长,正、副局级巡视员及其相当职务)的档案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