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院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现职职工的档案正本;
(4)院机关离退休人员及流动人员(辞职、离职、开除公职、受刑事处分、劳教、出国不归等)的档案;
(5)死亡不满五年人员的档案;
(6)院代管人员的档案;
3.属分院管理的人事档案范围
(1)行政关系在本单位的中央、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干部履历表》;
(2)分院及所属各单位现职领导班子成员的档案副本;
(3)分院机关在职职工的档案正本;
(4)分院机关离退休人员及流动人员的档案;
(5)死亡不满五年人员的档案;
(6)分院代管人员的档案。
4.院属各单位管理的人事档案
(1)本单位现职领导班子成员的档案副本;
(2)本单位现职职工的档案正本;
(3)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及流动人员的档案;
(4)死亡不满五年人员的档案。
5.死亡五年以后人员的档案,移交本单位文书档案部门保管。
6.人事档案管理人压的档案,由本单位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保管或请上一级(院、分院)管档部门代管。
四、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整理
根据
《条例》第
五条规定以及中组部下发的《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各级管档部门要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鉴别和整理工作。
(一)及时收集人事档案新材料。人事档案应是全面反映个人历史和德、能、勤、绩现实表现的材料。当前,要多渠道广泛收集有利用价值的新材料,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各级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与材料形成部门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和移交手续。凡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归档材料要在材料形成后的20天以内送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非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材料,要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以内送交同级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负责督促、检查,抓好落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归档材料。
(二)收集归档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材料的规格要整齐划一,使用标准十六开的办公用纸(长26.5厘米、宽19厘米)。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特别是近期填写的材料若出现与原档案记载有出入,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确切填写。必须对归档材料层层检查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