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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中专以上学校的报考书(表);
  2.中专以上学校选拔学生登记表、审批表;
  3.中专以上毕业生登记表、审批表;
  4.选择留学生审批表;
  5.学习成绩单、记分册(初中、高中、技校、干部速成中学、干部业余学校);
  6.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7.学位通知书;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套改、晋升、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称)的审批表、登记表,聘任期满考核审批表(有续聘内容的);
  9.科技人员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论文(如获奖或全画报刊发表的)等目录;
  10.毕业论文的评语及论文获奖通知书;
  11.科研人员的业务自传;
  12.高等院校统一分配登记表或报到通知书。
  (注:本类材料排序,应按材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五类,政审类。主要指有关政治、历史和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情况的材料:
  1.有关本人历史上重要关节问题的审查材料;
  2.党籍、党龄、国籍、确定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审查材料;
  3.更改民族、出生年月、家庭出身、本人成份的审查材料;
  4.带有组织上政治历史审查意见的登记表、调查表、审批表;
  5.有关政治历史问题的复议审查材料;
  6.有关政治历史情况的个人交待材料;
  7.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证明材料;
  8.家庭成员、主要社台关系、同学、同事等的平反决定,通知或复查意见等(在该档案中无情况反映的一般不归档,但本人历史材料中有记载的亦可归档,同时应清理档案中被株连的不实材料);
  9.高等学校考生政审表(文化大革命前的放五类,以后的放四类);
  10.入伍时间批注和证明材料。
  (注:(1)本类材料排序按材料的主次,如批复、结论、报告、主要证明材料、检举材料、本人检查交待或主要申诉材料。(2)如本类无有审查材料,应把综合性的审查材料放在首页,如高等学校考生政审表等,再依次排列家庭证明材料。)
  第六类,党团类。主要指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1.入团志愿书;
  2.入团申请书;
  3.退团登记表;
  4.入党志愿书;
  5.入党申请书(1—2份全面系统的);
  6.转正申请书;
  7.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
  8.党员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9.党员重新、暂缓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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