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的意见
(1992年11月16日)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教委制定了《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课程方案》)。《课程方案》由《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以下简称
《课程计划》)和24个学科教学大纲组成,自1993年秋季起在全国逐步试行。试行《课程方案》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充分重视。现就《课程方案》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课程方案》是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增强执行《课程方案》的自觉性。
1.要把学习、宣传《课程方案》同当前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结合起来,明确实施《课程方案》是落实十四大提出的“大力加强基础教育”,“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2.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首先组织好教育系统内部的全员培训工作。中小学教育行政管理干部、教研人员和校长、教师要在学习《课程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有所侧重地、深入地学习有关内容,并联系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教育系统内部全员培训工作的重点是教师和教研人员。各地务必做到,在今后逐年开始使用新教材前,均要对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进行一定时间的培训,学习教学大纲,掌握新的教材,研究改进教学方法。
3.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和其他手段向社会和学生家长宣传实施《课程方案》对贯彻
义务教育法,提高民族素质的重大意义。
4.为了帮助各地作好全员培训工作,国家教委负责组织对省级有关人员的培训,并通过教育电视台举办有关电视讲座。电视讲座将于今年12月播出,届时请认真组织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