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可根据《课程方案》,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
《课程计划》作必要的调整和补充。调整后的周课时总量不得超过
《课程计划》的规定,活动课时不得低于
《课程计划》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要将调整后的
《课程计划》报国家教委备案,并要求学校严格执行。
三、《课程方案》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实施《课程方案》的具体安排意见,并对城市、农村或教育基础不同的地区的实施工作实行分类指导。
1.1993年秋季开学,全日制小学的起始年级均应开始执行《课程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初级中学的起始年级可同时开始执行《课程方案》;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使本地区全日制初级中学的起始年级能在1995年秋季开始执行《课程方案》。
2.1993年秋季开学,小学一年级开设自然课确有困难的学校,可暂延缓至1994年或1995年秋季开设。初中体育课应按规定开足3课时,暂不具备条件的学校也必须保证2课时。有关上述课时的变动,均需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小学社会课和初级中学职业指导课是新设的课程,由于不在起始年级开设,1993年秋季开学后,各地应抓紧时机,做好培训师资的工作,并可在
《课程计划》规定的开设年级先行实验,为全面开课创造条件。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做好师资、场地、仪器设备、教材等方面的配套工作,以保障《课程方案》的顺利实施。
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根据
《课程计划》的要求,分析各科师资的现状,做好任课教师需求量的预算和师资的培养及培训工作。特别要注意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师资短缺学科和新设学科教师的培养或培训,使这些学科的教师在数量和质量上能够基本满足要求。根据教育改革的需要,学校可以有目的地培养一批能够“专、兼”结合,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
2.加强校舍、场地和仪器设备的配套建设,以保证《课程方案》的顺利实施,满足教学活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