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注册师个人设计资格与单位资格的关系
注册制度要赋予注册师一定的权力,如何处理好个人设计资格与单位资格的关系是关系到建立注册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之一。讨论中大家认为: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注册师个人资格要与注册人员所在单位的设计资格相结合,要使这两种资格成为制约职业资格、规范市场的有效措施。作为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必须要有注册师,一定数量的注册师又是衡量其所在单位设计资格的重要条件之一。注册师的签字权也要与设计单位的出图权相结合,以利于加强建筑设计市场的管理,减少或杜绝无证设计等违法行为,同时充分体现注册制度的权威性。
3.实行注册制度与现有工程设计人员职务职称的关系
在我国设计行业中,有一大批具有丰富设计经验,为我国建设事业做出过贡献的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建筑师、工程师。实施注册制度要妥善解决好新老体制、办法的衔接,尽量做到平稳过渡。为此,在注册建筑师、工程师制度全面推开之前,拟通过“特许注册师办法”使一批有名望、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建筑师、工程师成为首批注册师。对其余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现有设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职称、学历和从业年限,将分别采取培训考核、部分免考或统一考试的办法实现注册。
原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师、工程师由于各种原因也不可能全部成为注册师。因此,在注册制度实施后的一个时期内,会出现注册师资格与原有技术职称二者并存的情况,为此需解决好在设计单位内责权利交叉的问题。
4.申报注册考试的资格
申报资格按学历、学制的不同,所在学校是否通过评估,注册级别等因素来确定。初步考虑,申报注册建筑师考试的基准资格为通过评估的五年制建筑院系本科毕业生并经过不少于三年工程实践,其它情况将参照本基准作出具体规定。
5.要根据各专业的特点考虑注册制度的实施
建筑工程设计包含建筑、建筑结构、建筑设备等多种专业。建立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的过程中,要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并参考国际惯例来确定需要设立专业学位和进行教育评估的专业,不搞一刀切。考试及注册办法也要体现各专业特点,其在设计中的责权利也要在法规中有所区别。
6.有关建筑师注册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
(1)注册师的分级问题
讨论中,关于注册师的分级多数建议按两级设置,一级对外,二级对内。这种认识是基于:第一,为保证我国大、中型民用建筑设计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为便于今后国际间相互承认注册建筑师资格和我国建筑师走向世界,需要一批具有丰富设计经验的高水平建筑师。这一档次可称为一级建筑师,其注册标准不能降低,人数比例只能逐步增大。我国建筑专业设计人员的现有水平不一,在相当长时期内难于普遍取得一级建筑师注册资格,且现在我国建筑设计人才资源相对匮乏,一般民用建筑设计、小城镇住宅设计及部分村镇建筑设计急需大量的中、初级设计人员。为此,需要设置相对低一些的档次,来确认一批能承担相应责任的二级建筑师。此外,两级考试、两级注册的制度,为不具有本科学历的从事建筑设计的人员(包括自学成才者)的进取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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