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推动自查工作
(一)规定检查范围,提出检查重点,做好自查辅导工作,推动下级分行积极主动地检查,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
(二)督促下级行及总行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自查面要达到100%。
转发《自查报告表》要求下级行及总行有关部门及时填列上报。
(三)认真分析、审定、汇总报来的《自查报告表》并督促下级行及总行有关部门及时调账入库。
(四)检查、监督下级行及总行有关部门的自查工作(包括下级行对辖内分支行的重点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期限报送《自查报告表》及没有按规定完成重点检查的,要通报批评;对有违法违纪行为而不认真自查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或列为系统内重点检查对象;严防自查走过场。
三、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一)确定系统内重点检查名单
系统内重点检查面不低于30%,根据这一比例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二)组建重点检查组
以大检办同志为核心主力并组织协调总行稽核、财会、总务等有关部门(必要时可协商下级行),抽调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干部组成检查组,并对检查组成员进行短期培训,学习有关文件及规章制度,传授检查方法,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三)通知被查单位做好准备
进点前,将所派检查组人员、进点日期及有关要求通知被查单位。
(四)搞好重点检查工作
1.总行大检办持介绍信进点检查。
2.进点后,要认真听取被查单位的自查工作情况(包括其辖内重点检查工作情况)汇报,并了解同检查有关的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
3.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检查工作有关的凭证、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如有必要,检查人员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凭证和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复制或现场拍照。
(五)提出检查报告
对检查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检查组要同被查单位逐项核实,充分听取被查单位的意见,并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写出重点检查报告。
(六)作出处理决定
总行大检办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对检查组的重点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查,逐项核实定案,报总行财税大检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被查单位发出《重点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通知。
四、建立大检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