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院京区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实施办法》的通知
([92]科发行字1198号)
院属京区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院京区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五日
院京区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据《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和《
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并结合院京区职工的承受能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售房范围和购房条件
1.房管单位可有组织地向职工出售单元式住宅楼房。
2.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凡新竣工住宅楼房,都要拿出不低于20%的比例先售后分。
3.筒子楼、合住单元楼房、平房、专项房、危旧房以及规划改造地区的房屋一律不出售。各单位大院内的住宅楼房是否出售由本单位自定。
4.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我院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房管单位申请购买现住楼房,以及新建楼房和腾空的旧楼房。
各售房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购房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优先购房和排队办法,售房方案须报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院京区房改办”)审批后实施。
5.职工购买优惠价房只能用于自住且只能购买一次。其购房数量按(83)科发行字0814号文《中国科学院京区职工住房分配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办理。职工现住房未达标准的。可购买补差房。住房已超标准的,在未解决超标住房前,不能购买房屋。
职工购买商品住宅楼房按《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执行。
二、有关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