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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院京区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实施办法》的通知

  1.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执行优惠价。一九九二年底之前,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标准价;一九九三年开始按北京市统一规定,实行准成本价。新楼房的价格,每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评估测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一九九二年,城近郊区:标准价是401一452元/平方米;准成本价是620-760元/平方米,远郊平原县:标准价是349-401元/平方米;准成本价570-700元/平方米,远郊山区县:标准价是274-349元/平方米;准成本价是520-650元/平方米。旧楼房的标准价或准成本价,按新建楼房的标准价或准成本价成新折扣,并结合房屋的完好程度评估确定。具体评估办法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计字第754号《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和(84)城住字第678号《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执行。一九七零年以后竣工的旧楼房思念出售时新建楼房标准价或准成本价每早竣工一年成新折扣1%计算。
  我院(京区)向职工出售新建住宅楼房的标准价或准成本价一律按房屋所在区、县的标准价或准成本价执行。
  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按建筑面积计算,依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地段、环境、层次、朝向等因素的调节标准调节,以每套住房标价。
  2.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由院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处以原设计施工图尺寸为基础按照北京市的统一规定进行核定。
  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结构面积、阳台面积,以及按比例公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共用面积包括,门厅、楼梯等,不包括电梯间、电梯工休息室、配电室、高压水泵房、设备层、地下室、楼房内供暖锅炉等。
  3.一九九二年按标准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时将给予以下优惠。
  (1)工龄优惠。购房职工建国前(含一九四九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一年工龄优惠房价的1%;建国后(一九五O年)至一九七九年底每一年工龄优惠房价的0.8%;一九八O年以后每一年工龄优惠房价的0.5%。每个职工工龄的实际优惠额,为该职工各工龄段优惠额之和。
  (2)一九九二年买房,给予房价10%的一次性优惠。
  (3)购买现住房,除给予以上两项优惠外,按减收征地拆迁补偿费的原则再给予一项优惠:城近郊区为房价的22.5%;远郊平原县为房价的18%;远郊山区县为房价的9%。
  以上出售新建楼房和现住房的各项优惠,均在标准价的基础上以连乘方式计算。同时,按照早买房多优惠,晚买房少优惠的原则,逐步下调,直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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