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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院京区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实施办法》的通知

  按以上价格和优惠办法计算,旧楼房每建筑平方米的售价低于130元的,以13O元计价。
  (4)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清房款,也可分期付款。
  一次付清者,售房单位可按应收房款减收20%给予优惠。
  分期付款者,首付款不得低于应收房款的30%,其余部分可以申请从个人工资中分期扣还,并支付利息。首次付款超过应收房款30%的部分,每多付10%,可按应收房款减收2%给予优惠。还款期限根据职工的偿还能力确定,新房一般不超过20年。旧房一般不超过15年,购房者每月还本付息额一般不得少于家庭货币收入的15%。
  (5)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免征契税,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6)职工购买的住宅楼房,供暖费用、燃气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的收取,按职工承租公有住老楼房的办法执行,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修及更新费用,仍然由房产管理单位负担。
  4.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须按《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立契过户和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5.职工依照本办法购买的住毛楼房,享有合法所有权,可以依法使用、继承和抵押。住用满五年后,可以依法出售或出租。按届时准成本价出售的,若售房者原是以准成本价购买的,若房款归售房人;若售房者原是以标准价购买的,售房款按售房人购房时的标准价占当时准成本价的百分比归售房人。按届时市场价出售的,售房人按届时准成本价售房规定获款,其余部分归原售房单位所有。住用不满五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出售的,须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出租住宅楼房的,对其租金收入超过届时规定房租标准部分,由原售房单位收回。
  职工如出售、出租按本办法购买的住宅楼房,原售房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
  6.出售的新楼房,售房单位须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期限和项目保修。旧楼房出售前,售房单位须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设备进行检修,保证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
  7.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收入,由售房单位存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所管房纳入本单位住房基金,院管房由京区房改办统收,用于危旧房改造。
  8.如发现违反本规定,以廉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由院京区房改办责令限期改正,补足房价款,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9.职工购房后,住用不满五年擅自出售、出租或变相出售、出租的,原售房单位有权收回其擅自出售的住房,或向出售人追缴其原购房价与商品房价的差额部分,或由院京区房改办向出售人收取房价款k至2倍的建房集资款;责令出租人中止租赁,并收取租金收入k至2倍的建房集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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