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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党组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同时,要加快建立并完善国家督导制度。
  (八)进一步理顺国家教委与中央业务部门的关系。
  中央业务部门所属学校的领导管理、招生规模、专业设置、经费筹措、学生就业等责任与权力归中央业务部门;同时积极探索中央业务部门转变机制和职能后,所属学校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九)在政府和学校的关系上,通过立法,逐步确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
  明确学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近期,要尽快在招生、专业设置、机构编制和工资、教育经费和基本建设、对外交流等方面,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与此同时,选择少数条件较好的高校,进行更大范围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引导学校成为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的试点。
  (十)积极推进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为重点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国家教委所属高校的这项改革年内全面展开;各地方、各部门也要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高校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继续深化高等学校的后勤管理改革,逐步改变学校办社会的状况。年底召开全国性会议,对上述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十一)改革高等学校科技管理体制。
  促进高校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积极改革科研经费投入体制,鼓励主要通过项目取得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努力争取扩大利用科技贷款;同时,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要打破固定化模式,委属各高校要集中优势,组建一批具有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的研究所(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积极推动高校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认真搞好高校与大中企业、科研院所的合作,实施国家“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成立中国高科集团公司,组织高等学校积极投入浦东开发。
  (十二)全面推进农村教育、城市教育和企业教育的综合改革。
  继续抓好100个县和100个大中企业的教育综合改革工作,使其真正成为样板;大力推动并落实“农科教结合”、“三教统筹”的体制。到“八五”末期,实施“燎原计划”的范围,要扩展到全国1/3以上的乡,企业教育综合改革要扩展到全国半数以上大中型企业;全国大部分中等以上城市均要全面推行教育综合改革。
  (十三)加快改革初中、高中升学考试制度,研究解决高中阶段教育存在的问题。
  “八五”期间,在已经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初中招生全部实行“就近入学”;进一步完善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大胆进行中学办学模式的改革试验,在高、初中普遍开展职业指导教育。
  (十四)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体制和研究生招生、培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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