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个人国外汇入汇款转汇业务细则》的通知
(中银业[1992]281号 1992年8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
我行办理个人国外汇入汇款转汇业务一直采取“侨转委”转汇方式,现已不适应目前业务情况。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改善汇款服务质量,加速汇款解付,明确各自职责,总行经过征求各方面意见,决定取消“侨转委”方式,改为以902报单带头寸直接转汇,并将在1992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现将《个人国外汇入汇款转汇业务细则》下发各行,望遵照执行。如各行执行中对细则条款有补充、修改意见,请及时上报总行国际部。改革转委办法后,请各行抓紧清理9月1日前的侨委并及时解付。因各种原因不能解付的及时向总行营业部或其他转汇行查询。如经查询仍不能解付,各行应在今年12月31日前将转委款退回总行营业部或其他转汇行处理。
附件:
个人国外汇入汇款汇业务细则
根据1992年5月全国汇款业务工作会议讨论意见,总行决定对个人国外汇入汇款转汇业务改变过去“侨转委”处理办法,以减少中转环节,改进服务,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现特制定本业务细则,供各行参照执行。
一、转汇行
汇入行收到国外的汇入汇款,收款人在外地的应办理转汇,委托收款人所在地银行办理解付。
(一)落实汇款头寸后,转汇行应将汇款通过“902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或“904辖内往来”科目划收解付行账。
(二)转汇时按电来电转、信来信转原则办理。
(三)转汇行应将汇款详细内容及时准确无误地转到解付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查询,延误汇款的解付。
(四)转汇行在无法判断收款人开户行的情况下,将按照国外提供的收款人地址办理转汇。各分行收到总行或其他分行转来的所属分支机构的汇款,应按联行制度规定,将款及时转至解付行。如无充分理由,收报行不得采取退划方式。
(五)会计分录
收到汇出行汇款电报或信汇委托书正本经审核无误后:
(借)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843汇入汇款 外币
办理转汇手续时:
(借)843汇入汇款 外币
(贷)902全国联行外汇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