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904辖内往来 外币
二、解付行
(一)解付行收到转汇行的转汇款应按“谁款谁收”的原则办理解付手续,防止错付和冒领事件的发生。按目前规定,收款人为境内居民的,可选择丙种存款,或按外汇调剂价解付人民币,或按公布外汇牌价解付人民币并配发侨汇券。
(二)解付行收到转汇行的转汇款,应缮制汇入汇款通知单,客户取款时应请其在汇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在汇入汇款通知书上详细注明收款人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三)如收款人因年高体弱或生病,不能亲自来领取汇款,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除持收款人身份证外,还要出示本人身份证。收款人和代领人均应在汇入汇款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并在通知书上详细注明收款人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号码。
(四)国外汇入的养老金汇款,原则上应由收款人本人领取。如遇收款人死亡情况,应立即停止解付并通知国外汇出行。
(五)会计分录
接到转汇行报单时:
(借)902全国联行外汇往来
或904辖内往来 外币
(贷)843汇入汇款 外币
收款人办理存款时:
(借)843汇入汇款 外币
(贷)820定期外币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币
三、转汇款查询
(一)转汇款业务的查询工作各行应各负其责。汇入行做为国外汇入汇款第一站,应负责做好对外查询查复工作。中转行及解付行应做好本行业务范围内的查询查复工作。
(二)查询应以有查必复,及时答复,先内后外、先急后缓为原则。电报查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信函查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查询函电必须引用自己和对方的业务编号及联系人,以避免人为无投的发生。
(三)解付行对转汇行转来的汇款如遇内容不详无法解付时,应主动向转汇行或汇款行查询,不得随意退划。对不经查询即办理退划而产生的后果,由退划行承担。经过查询仍无法解付的款项暂放入过渡科目,一年后按财会部有关规定转入久悬未决定专户保管。
(四)遇有业务需要,可要求国外汇款行提供某笔汇款的付款指示副本或可查汇款的抬头行等内容。为避免重复付款,各行对凭查询解付的汇款应慎重处理,如发生某行已凭原始付款指示解付,而另一行则凭查询的信息解付,由此造成的重复付款错误,应由凭查询办理解付的行负责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