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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储蓄联办所、代办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储蓄全面代办所须经建设银行基层机构与代办单位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方可开业。
  单一代办点,须由建设银行签发委托代办书或聘书,明确有关事项。
  第七条 储蓄联办所和条件允许的代办所对外营业应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牌匾,并配置储徽。

第三章 管理方式和人员配备

  第八条 储蓄联办、代办所由建设银行和受托单位共同领导,受托单位要指定部门负责。
  第九条 储蓄联办、代办所的报表,分户帐卡必须严格管理,非业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翻阅。因审理经济案件,需要查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储蓄联办、代办所的人员配备应根据储蓄存款余额和业务量确定。
  储蓄联办、代办所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受托单位推荐、银行同意。
  由受托单位选派的人员必须同经建设银行协商确定,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银行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 储蓄联办、代办所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受托单位选派人员的调动,必须事前取得银行的同意,并在其监督下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储蓄联办、代办所中,受托单位选派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受托单位负责,建设银行派出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建设银行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具体负责组织储蓄联办、代办所的日常营运事务
  2、储蓄联办、代办所组织的储蓄存款由银行纳入综合信贷计划统一运用。
  3、商定受托单位选派的人员并对全部人员有推举和辞退的权利。
  4、提供业务所需的帐表、凭证、业务章戳和其他储蓄用机具, 并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
  5、进行业务组织、指导、稽核和业务检查。定期对帐务、有价单证、现金、重要凭证、公章以及其他物资进行清理检查,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核定储蓄所的库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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