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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滩涂管理问题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滩涂管理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国土局:
  你局琼国用[1989]69号《关于依法管理沿海滩涂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关于滩涂是否属土地范畴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的规定,滩涂是土地资源的组成部分,应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关于使用滩涂是否要报批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开发或者使用滩涂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使用滩涂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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