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滩涂管理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国土局:
你局琼国用[1989]69号《关于依法管理沿海滩涂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关于滩涂是否属土地范畴问题。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
十七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和第
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的规定,滩涂是土地资源的组成部分,应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关于使用滩涂是否要报批问题。根据《
土地管理法》规定,开发或者使用滩涂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
土地管理法》第
十七条规定办理;使用滩涂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五条、第
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