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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滩涂管理问题的复函

  三、关于使用滩涂是否要补偿问题。根据《渔业法》第十三条、《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滩涂的补偿,应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办理。国家建设划拨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滩涂的补偿,应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搬迁”和《渔业法》第十三条关于“国家建设使用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用于养殖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办理。
  四、关于滩涂的管理问题。对滩涂的管理,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法律、法规调整各部门关系,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责,在土地管理方面,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1989]国土(法)字第144号《关于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认真履行滩涂权属、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违法占地处罚等项管理职责,会同海洋、环境保护等部门把滩涂利用、保护和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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