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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人事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人事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5年2月25日)废止

审计署人事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人发〔1992〕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根据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精神,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现将《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望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协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及时协商,共同解决,把考试工作做好。
  附件:一、《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进一步调动审计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根据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制度实行后,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审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所进行的考试一律停止。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所在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现已评聘审计专业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续聘原专业职务。晋升专业职务时,应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试。
  第四条 资格考试按审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分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资格考试,根据审计工作特点,不设置审计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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