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参加甲种考试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取得相应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乙种考试为审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先取得规定档次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相应档次的甲种考试。
第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无严重违纪行为;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3、在审计岗位工作。
第七条 参加助理审计师资格甲种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审计工作满二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审计工作满一年;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审计员职务三年以上;
3、高中毕业,担任审计员职务四年以上,参加助理审计师资格乙种考试成绩合格。
第八条 参加审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审计工作满二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
2、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审计师职务三年以上;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助理审计师职务四年以上,参加审计师资格乙种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 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审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的审计人员,可依据下列条件,直接聘任相应的审计专业职务: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工作满三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聘任审计师职务;
2、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审计工作满两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审计师职务;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聘任审计员职务。
第十条 参加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查批准,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