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和审计署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并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审计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和考试命题,并负责甲、乙两种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各地的考试工作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甲种考试由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和审计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妥善分工并组织实施。乙种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国家考试。
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审计署联合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乙种考试参照各档次的学历要求确定考试科目,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课程考试及格,由审计署颁发单科及格证明。全部科目合格后,由审计署颁发乙种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主动到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凡脱离审计岗位连续时间在三年以上者(含三年),所取得的资格无效,必须重新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和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审计署。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考试工作,审计署和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七人组成,其中人事部二人,审计署五人。审计署一名副审计长任组长,人事部有关司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命题委员会和考试办公室。命题委员会由审计系统的专家和有关院校的学者组成,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写和命题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具体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的安排,制发考试工作中有关办法和规则,协商各地考务工作,组织和处理有关资格考试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与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联合成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设立相应的考试工作办事机构,按照全国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